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刚,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B座10层R室。法定代表人付志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04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冠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