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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543号

李建刚与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刚,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刚,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B座10层R室。法定代表人付志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04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冠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