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98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周洪春,男,汉族,依安县太东乡法援工作站站长,住依安县泰安新城。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4月30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25日生育长女杨某。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2014年2月15日,被告说去双鸭山她姐姐处打工,大约在5、6月份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不再回来了。2015年秋天,原告去双鸭山找她,她姐说也不知道杨某某在哪,后来原告又去她父母家找,都说联系不上。
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二年,女儿由原告自己抚养,被告也从未给孩子打过电话,根本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子女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依安县太东乡沿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杨某某、杨某某系沿江村二组村民,二人于2014年2月15日分居至今,情况属实。”用以证明杨某某外出,至今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事实。3.证人魏建队(系原、被告邻居)出庭证实: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听说过二人打仗。从2014年春节后,杨某某说外出打工,再也没回来过。听杨某某说再也联系不上,不知道去哪。杨某某去杨某某她姐家和她娘家都找过,都说不知道。杨某某走后,孩子一直由杨某某父母照顾。4.证人杨战军(系原、被告堂弟)出庭证实:杨某某与杨某某感情一直很好,从2014年过完春节,杨某某说外出打工,再也没回来过。后来杨某某去杨某某她姐家和她娘家都找过,都说不知道。杨战军和杨某某去过杨某某娘家一次,她爸也说联系不上,从杨某某走后,孩子由杨某某父母照顾,杨某某也没管过。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和答辩,亦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证据1--结婚证两本,系原、被告结婚登记机关所作,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依安县太东乡沿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系被告杨某某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魏建队和杨战军的证言,因魏建队系原、被告邻居,杨战军系原告的亲属,对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的情况较为了解,且杨战军陈述其与杨某某一起去杨某某父母家找过,杨某某父亲也表示联系不上杨某某的事实,且二人证言与证据2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效力较高,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杨某某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3年4月30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25日生育长女杨某。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2014年2月15日,被告杨某某自称去姐姐家双鸭山市打工,此后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相占山经先后去双鸭山和其父母家寻找,一直杳无音信至今。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二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婚生子女杨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杨于2016年8月开始读初中。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无故离家出走,长期不与家人联系,且不履行夫妻义务,与原告杨某某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子女杨杨,要求被告杨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因现在被告住址不详,原、被告分居期间杨杨一直与原告生活,所以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杨杨即将到县城读初中,参照其生活费、教育费标准,被告每月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杨某(2004年1月25日出生)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从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付春红
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
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