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邓露,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清河村。
被执行人: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总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蔡斌。本院在执行邓露与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船劳人仲案〔2015〕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