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951号
原告: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云峰,现住延吉市。
被告:武富林,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原告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