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831号
原告:杨义芳,女,1970年3月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陈德华,男,1966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钱芳,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华,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杨义芳与被告陈德华、被告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义芳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德华、被告钱芳、被告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道明
人民陪审员 胡荣华
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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