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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385号

岳洪达、盆凯楠与所永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洪达,盆凯楠,所永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初4385号原告岳洪达,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胶州市。原告盆凯楠,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胶州市。被告所永涛,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岳洪达、盆凯楠与被告所永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洪达、盆凯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所永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洪达、盆凯楠诉称:2015年2月15日,两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将商业保险材料交给被告代理,被告把原告材料丢失,被告自愿承担岳洪达、盆凯楠损失12万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欠款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所永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胶州市腾盛汽车修理厂为本案原告岳洪达、盆凯楠等22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为5000元,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12个月。2014年2月21日,两原告在204国道胶东段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两原告分别在胶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两原告委托鉴定,两人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两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分别经(2015)胶民初字第1617号、1618号审理完毕。后两原告为办理上述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找到被告所永涛代理,准备在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所永涛将所有材料丢失,双方达成协议两份。2016年3月17日,所永涛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因岳洪达、盆凯楠委托我办理交通伤害保险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将全套诉讼材料交给我,我失误将材料丢失,我同意岳洪达、盆凯楠所有因此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个人承担,我自愿垫付一部分损失4万元,以后案子处理完毕实际损失多退少补,4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付给对方。”同日,所永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4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归还。2016年4月1日,所永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我受岳洪达、盆凯楠委托处理其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对方已将全部材料交付给我,我疏忽将材料丢失,自愿承担岳洪达、盆凯楠损失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用药明细、鉴定报告、证明、欠条、法庭调取的保单抄件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庭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永涛将两原告理赔材料丢失,自愿承担相关损失,出具欠条,款项共计12万元,事实清楚,所永涛应偿付上述欠款,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所永涛清偿原告后可据相关材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办理理赔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所永涛偿还原告岳洪达、盆凯楠欠款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所永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琪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