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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548号

戢太根与彭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戢某根,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548号原告戢某根。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戢某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振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12月5日,被告趁原告不在现场,到原告所在公司宿舍撬开原告的柜子盗取原告的龙华民治XX区XX栋XX和XX房的律师见证书,并将该房进行非法抵押和出租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龙华民治XX区XX栋XX和XX房的律师见证书;2、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被告过户给原告的龙华民治XX区XX栋XX房和XX房的律师见证书,根本不在被告手中,不存在归还一说;702房、705房的产权已经重归被告所有,原告对该房产已经不享有任何权益,原告主张赔偿损失费50000元,是无稽之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字条,载明“于2015年3月24日将XX区XX栋XX房和XX房证件过户于戢某根的原件合订本补齐交于戢某根。若补不齐,将706作压。”该字条由被告签名确认。庭审中,被告确认字条中载明的证件就是702房、705房的律师见证书。其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材料交给原告。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字条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字条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被告庭审中确认字条中所载明的“原件”指的是702房、705房的律师见证书。

本院认为,该字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将龙华民治XX区XX栋XX房和XX房的律师见证书交于原告,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损失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财产损失,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戢某根龙华民治XX区XX栋XX房和XX房的律师见证书;

二、驳回原告戢某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戢某根负担人民币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叶丽敏(兼)

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