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33号
原告:开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平,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回族,湖北省枣阳市人,现在监狱服刑。
原告开勇与被告李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勇不能提供被告李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平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勇对被告李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
人民陪审员 徐 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