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233号

开勇与李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勇,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33号

原告:开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平,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回族,湖北省枣阳市人,现在监狱服刑。

原告开勇与被告李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勇不能提供被告李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平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勇对被告李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

人民陪审员  徐 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