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29号原告襄阳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爱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皇国,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被告襄阳市华伟豪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华伟豪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襄阳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鹏
代理
审判员 刘玉衡人民陪判员李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