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438-1号原告张丽鹏,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陈相华,女,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鹏诉被告陈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丽鹏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陈相华名下的大厅(产权证号:XXX)予以轮后查封,保全金额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陈相华名下的大厅(产权证号:XXX)予以轮后查封。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苏胜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