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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91号

杜银海申请执行运城市时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孙红志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银海,运城市时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孙红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杜银海,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北张村文明西路**号。

被执行人:运城市时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西金慧停车场内北板房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红志,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永济市栲栳镇长青村*组。关于杜银海申请执行运城市时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孙红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闫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