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黄景敏,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夏淑梅,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许学成,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景敏与被执行人夏淑梅、许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淑梅于2016年07月10日先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景敏27946.31元,剩余的10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世君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杜 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