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民初188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卢磊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卢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88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卢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卢磊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卢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涉及保险标的物,故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根据保险法的法律规定,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为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应根据关系人所代为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岩岭路,故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卢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