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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字第91号

陈建国与修武县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国,修武县七星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修武县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迎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建国申请执行修武县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郇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平

审判员  卫 超

审判员  张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苏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