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38号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88号大市场国际服装大厦银座1704室。负责人,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付劭建、郑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景德镇金岸名都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被告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人民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谢××,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8972729X5。
委托代理人:黄经明,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贞代
审 判员 聂宗宏
人民陪审员 韩初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