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02民初38号

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38号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588号大市场国际服装大厦银座1704室。负责人,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付劭建、郑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景德镇金岸名都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被告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人民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谢××,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8972729X5。

委托代理人:黄经明,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筑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贞代

审 判员 聂宗宏

人民陪审员 韩初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