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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435号

白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白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4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熊,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熊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白熊受他人委托将一包重9.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东莞送至观澜街道章阁市场常德湘菜馆西侧公路边,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白熊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上述毒品。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熊辩称,其当时根本不知道是毒品,其一直受了他人的蒙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如果其明知道是毒品,就不会去贩卖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白熊受他人委托将一包重9.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东莞送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市场常德湘菜馆西侧公路边,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白熊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上述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涉案毒品、毒资1000元、手机、小轿车。

二、书证提取笔录(证实短信记录截图是在被告人手机里提取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嫌疑人手里搜查出疑似毒资1000元,通话清单(证实当天被告人的号码与举报人的号码在9月17、19日凌晨均有频繁的通话),短信记录截图(聊了一些价格和一些行话),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在9月18日受到了张超的举报,安排了张超配合,张超打电话给白熊要毒品,后双方约定120元的价格一克,购买10克毒品,1月18日白熊打电话给张超说1月19日才能有毒品,后“啊义”又打电话给张超说有毒品了,以950元10克交易,由被告人送给张超,1月19日双方交易完后,被民警抓获),入所健康体检表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陈述帮助民警抓获贩毒嫌疑人的经过,举报人在9月18日10时到派出所有报案笔录说是一个叫“啊义”在贩卖毒品,每次都让司机送毒品过来,送了4次,然后提供了司机的电话(与被告人手机号码一致),其说9月18日上午举报完贩卖毒品人员后,到11时民警安排其打电话给“啊义”,“啊义”说手上没有货,又打电话给司机,司机说手上没有货,一开始的时候,司机问举报人要不要多拿一点,举报人说要10个,1200元,车费是200元,谈好后,司机说找到东西再联系他。到了晚上11时许,司机说19日才能拿到东西,后“啊义”又打电话给举报人说找到东西了,以950元购买10克,让司机送过来。9月19日,司机说到了,举报人上了车,司机给了举报人一个纸团,后举报人问司机说够不够,司机说够,后举报人给了司机1000元,举报人称事前联系东西就是冰毒,司机清楚得很东西是什么,司机是第5次送冰毒过来了,并且司机还准备自己卖东西给自己。指认贩毒司机就是本案被告人。钟某平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指认被告人就是其协助民警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熊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在之前一直否认贩卖毒品,其称他在睡觉的时候有经常坐车的客人打电话让他去送东西,总共是1000元,还有200元给他做车费,同时他还证实了两个手机号码,跟举报人所说的两个手机号码是相互对应的。

五、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送检白色晶体重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举报人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的录音录像,可以清楚地听到举报人说要买10个,一共1400元的情况。另外一个光盘是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不知道是毒品,但结合本案案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并不合理。从白熊与举报人的通话记录可以看出白熊与“啊义”的关系是很密切的,白熊也清楚“啊义”让其送毒品,结合在案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白熊协助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鉴于白熊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手机予以没收,涉案车辆依法返还车辆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耀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

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娟(兼)

书 记 员 彭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