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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20号

李振玉与刘先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玉,刘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玉,男,汉族,1952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刘先平,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李振玉申请执行刘先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先平应给付申请人53万元,被执行人刘先平分文未履行。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