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黄耀茗,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孙勇,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黄耀茗与孙勇、孙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6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案款436000元,案件受理费793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涛
审判员 勾 民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兴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