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白帆,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峰,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峰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及罚息666949.14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7.8%标准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已扣除已支付的2280.02元)、诉讼费20067.80元、执行费44300.68元;合计4231317.6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海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王燕萍
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