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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496号

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496号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全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林涛,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楚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郭霞担任记录。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曾林涛,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立即履行湘L4F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过户义务,并承担过户所需费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某某答辩要点:被告黄某某同意过户,但被告黄某某只承担在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手续费;同时,原告应提供过户所需相关资料。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3日,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黄某某(乙方)于签订编号为(2014)销字第01098号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购车合同,约定: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湘L4F6**的乘龙汽车出售给被告黄某某。分期付款期间,原告宜章县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暂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被告黄某某享有车辆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告黄某某在付清全部购车款、利息、违约金和本合同约定费用后,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保留汽车的产权,被告黄某某享有汽车的完全产权,可自主行使所有权人的各项权能,但此车必须由被告黄某某过户到其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黄某某承担。2015年年底,被告黄某某已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购车款,但未按合同约定将湘L4F6**号乘龙汽车过户到其名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

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编号为(2014)销字第01098号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黄某某在付清购车款后应将该车过户到其名下,现被告黄某某已将购车款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某某履行湘L4F6**号乘龙汽车的过户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因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的承担问题,原告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编号为(2014)销字第01098号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承担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宜章县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湘L4F6**乘龙汽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办理车辆过户所需费用。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楚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