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527号申请人马金义,男,43,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和希叶力图,男,31,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草要力图,男,31,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马金义申请和希叶力图、草要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2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载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
书记员 武 祥 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