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207号
原告:刘玉梅,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殷洪燕,齐河县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贝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琼,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王贝贝、李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梅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贝贝、李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对被告王贝贝、李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刘玉梅承担。(退回50元)
审判员 祝玉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房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