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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1207号

刘玉梅与王贝贝、李琼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玉梅,王贝贝,李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207号

原告:刘玉梅,女,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殷洪燕,齐河县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贝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琼,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王贝贝、李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梅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贝贝、李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对被告王贝贝、李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刘玉梅承担。(退回50元)

审判员  祝玉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房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