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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77号

李志强与林小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强,林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小会,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小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小会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印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