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谢菊凤,女。被执行人田冬玉,女。本院受理执行的谢菊凤诉田冬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11122.2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冬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