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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74号

申请执行人谢菊凤与被执行人田冬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菊凤,田冬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谢菊凤,女。被执行人田冬玉,女。本院受理执行的谢菊凤诉田冬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11122.2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冬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