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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962号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秀平、刘文玲、秦刚、韩飞、徐冠军、季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秀平,刘文玲,秦刚,韩飞,徐冠军,季维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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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962号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

被

申请人:郑秀平。

被

申请人:刘文玲。

被

申请人:秦刚。

被

申请人:韩飞。

被

申请人:徐冠军。

被

申请人:季维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郑秀平、刘文玲、秦刚、韩飞、徐冠军、季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秀平、刘文玲、秦刚、韩飞、徐冠军、季维菊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郑秀平、刘文玲、秦刚、韩飞、徐冠军、季维菊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明君

审 判 员  陈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