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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第724号

田力民诉胡珊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第724号原告田某某,男,1984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胡某某,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6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09月23日生育女儿田某甲,原告与被告一直感情很好,可是在2013年04月的某一天,原告干活回来后,发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并举示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田某某及其子女田某甲的户口和田某某的身份证、被告胡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据2、原、被告结婚证以证实原、被告2007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证据3、田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据4、方正县方正镇兴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实田某某的妻子胡某某离家出走三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对于以上证据,因被告未出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09月23日生育女儿田某某,2013年0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离家出走三年有余,至今没有下落,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

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