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379号原告王范梅。被告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玉云。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审判员 龚淑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玲微 微信公众号“”
王范梅与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379号原告王范梅。被告江苏时润超市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玉云。原被告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审判员 龚淑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玲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