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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行审55号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苏永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苏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03行审55号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古光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苏永刚,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永刚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苏永刚于2015年9月初擅自占用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车庄村村集体土地1485平方米建设钢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日国土资执罚[2015]208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非法占用的林地148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标准处罚,罚款人民币37125元(叁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现查明,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苏永刚,被执行人苏永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依法催告被执行人苏永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全部履行,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现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国土资执罚[2015]208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

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苏永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且经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全部履行,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国土资执罚[2015]208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苏永刚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责令被执行人苏永刚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37125元。执行费457元,由被执行人苏永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立华

审判员  周 慧

审判员  孙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任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