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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49号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刘守治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刘守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49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9885G。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常优,系公司法务。被告刘守治,1984年lO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刘守治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常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6日,经原告居间撮合,促成被告刘守治与案外人陈琼花就深圳市龙华区辉华大厦1栋606的房产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被告与案外人陈琼花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5033),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500000元,并对定金、首期款、按揭贷款、赎楼、尾款、过户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同日被告刘守治出具了《居问服务及佣金承诺书》。承诺书中被告确认:“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已提供了全面的居问服务,被告自愿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向居问方支付佣金45OOO元,逾期支付的,应以未付佣金为基准,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乏一的标准向居问方支付违约金”,“因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向居问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等于买卖双方应付佣金金额的总和”。合同约定买方须在签订买卖合同7日(含当日)内做首期款资金监管,经我方及案外人陈琼花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后案外人陈琼花于2015年08月28日发解除合同通知函给被告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原告为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本次房地产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居间义务,依法应当获得约定的报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被告刘守治与案外人陈琼花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5033),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500000元,并对定金、首期款、按揭贷款、赎楼、尾款、过户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同日,被告刘守治在《居问服务及佣金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明确写明:“鉴于双方确认居间方已就“深圳市龙华区辉华大厦1栋606房产”买卖一事提供了全面的居间服务,撮合买卖双方2015年8月16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房刘守治应该向居间方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5000元,过户服务费1500元。买房刘守志与卖方陈琼花在承诺书下方签字并盖手印确认。2015年8月25日,卖方陈琼花向被告刘守志发出履约催告函,催告被告刘守志尽快做资金监管;2015年8月28日,卖方陈琼花向被告刘守志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被告与案外人陈琼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守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佣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6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刘守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常 春

人民陪审员 姜 建 春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聃(兼)

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