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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183号之一

刘建仁与程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仁,程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仁,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程小红,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小红名下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雅居.锦绣西湖12幢1-6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2)第48**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小红名下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雅居.锦绣西湖12幢1-6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2)第4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方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