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仁,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程小红,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小红名下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雅居.锦绣西湖12幢1-6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2)第48**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小红名下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雅居.锦绣西湖12幢1-6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2)第4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方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