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927号原告何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常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何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民诉法》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
何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927号原告何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常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何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民诉法》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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