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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927号

何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927号原告何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常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何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民诉法》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