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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450号

任国库申请包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国库,包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库,男,43岁,满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钢,男,34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任国库申请包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2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大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