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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48号

强雪琴与张金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强雪琴,张金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48号

原告:强雪琴,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金年,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雪琴与被告张金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雪琴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雪琴负担。

审 判 长 陈 彦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