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02-1号

梅涛与程敦志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涛,程敦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梅涛(又名梅新平),务工。被执行人程敦志,居民。本院在执行与程敦志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敦志应清偿梅涛70000元,因程敦志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全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开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