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军,农民。被执行人李光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海军与被执行人李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光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海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光军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查明李光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海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光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克文
代理
审判员 邵 坦
代理
审判员 张白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