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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280号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五里亭。法定代表人叶红民,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春,安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喻日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06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15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新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