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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110号

石生义与唐陸、于秋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生义,唐陸,于秋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石生义,男。被执行人唐陸,男。被执行人于秋凤(系被执行人唐陸之妻),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生义与被执行人唐陸、于秋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陸、于秋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唐陸、于秋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督字第537号支付令中对被执行人唐陸、于秋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

审 判 长  王君辉

人民陪审员  龙顺英

人民陪审员  陈发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