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38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柳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龙,男。
被告:宋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朱龙、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