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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338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朱龙、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朱龙,宋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38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柳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龙,男。

被告:宋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朱龙、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