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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204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文泳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刘文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被执行人刘文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12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泳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晓华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严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龙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