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被执行人刘文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12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泳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晓华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严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龙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