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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28号

刘子龙与白益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子龙,白益胜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龙。被执行人白益胜。申请执行人刘子龙与被执行人白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益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士刚执行员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