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龙。被执行人白益胜。申请执行人刘子龙与被执行人白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益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士刚执行员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荣刚 搜索“”
刘子龙与白益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龙。被执行人白益胜。申请执行人刘子龙与被执行人白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益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士刚执行员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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