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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特187号

刘巍与刘远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远捷,刘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87号申请人刘远捷,男,1993年9月26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刘巍,男,1989年10月13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刘远捷与申请人刘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6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远捷赔偿李有山医疗费(凭票)另赔偿误工费一千元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巍、刘远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7月6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远捷、刘巍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远捷、刘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肖家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