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596-1号申请执行人熊明亮。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明亮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4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