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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2891号

李扬与王贵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扬,王贵海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扬。

被执行人:王贵海。本院在执行:李扬与王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