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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04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与陈小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陈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0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小玉,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3245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玉银行帐户存款49831.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