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0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小玉,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3245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玉银行帐户存款49831.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