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1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泽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俞爱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博信广告有限公司与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