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167号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晟昱,自然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晟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彪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