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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75号

丁秀玲、董某等与刘东、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秀玲,董某,董及河,张大连,刘东,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丁秀玲。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董及河。申请执行人张大连。被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经理。申请执行人丁秀玲、董某、董及河、张大连与被执行人刘东、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纪翠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丁秀玲、董某、董及河、张大连与被执行人刘东、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秀玲、董某、董及河、张大连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执行,本院予以认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邢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