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北闸口镇电子银行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1-48。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俊民。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赵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