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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251-2号

湖北宝利典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宝利典当有限公司,余慧,吴立凡,张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251-2号申请人湖北宝利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炳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慧。被执行人吴立凡。被执行人张桂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慧、吴立凡、张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立凡的资产在评估拍卖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冲

审判员 汪向东

审判员 李跃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萧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