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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3号

谢章敏与苏文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章敏,苏文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谢章敏,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文火,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请执行人谢章敏与被执行人苏文火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章敏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文火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受理费14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文火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